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 兩部門發文健全存管規則
摘要:存管資金用于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的,存管銀行可以容缺辦理,養老機構應當于老年人就醫后7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佐證材料。指引還要求,對符合養老服務協議約定和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退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向存管銀行提交退費申請。
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記者 朱高祥)記者11月19日從民政部獲悉,為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健全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民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養老機構預收費存管工作指引》,就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存管資金的使用與退還、資金異常流動情形等作出要求。
指引明確,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是指養老機構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預收的押金、會員費,以及按照規定留存的風險保證金的專用賬戶。養老機構撤銷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預先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告存管資金處置等方案,自報告之日起,不得再向老年人收取押金、會員費。
在存管資金的使用方面,指引要求,養老機構原則上通過存管銀行收取押金、會員費等。通過其他支付機構或者現金收取的,應當于收取當日(最晚次日)劃轉或者存入專用存款賬戶;存管資金用于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的,存管銀行可以容缺辦理,養老機構應當于老年人就醫后7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佐證材料。
指引還要求,對符合養老服務協議約定和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退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向存管銀行提交退費申請。存管銀行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退費申請提交當日(最晚次日)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剩余費用。
責任編輯: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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