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來了!這些私密空間不得裝人臉識別設備
摘要:??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公共場所、私密空間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問題,《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人臉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確定人臉信息采集區域,并設置顯著提示標識。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6月1日起實施
小區門禁必須“刷臉”才能解鎖,門店私自收集顧客人臉信息用于分析營銷策略,被非法收集的人臉信息在網上售賣用于詐騙等犯罪……人臉識別技術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隨之而來的一些現象也引發了公眾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擔憂。
今年3月,國家網信辦、公安部聯合公布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6月1日起實施。
此前,關于“人臉識別”產生的法律問題,大多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敏感個人信息”和民法典的“生物識別信息”等相關條款,以及有關司法解釋處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原則性規定,但缺乏針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專門規則。”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波說。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對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規定了以下處理規則: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并實施嚴格保護措施;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的單獨同意;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人臉信息應當存儲于人臉識別設備內,不得通過互聯網對外傳輸;應當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并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國家網信辦數據與技術保障中心副主任王志成說,《辦法》確立非唯一驗證原則,第十條明確規定“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
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公共場所、私密空間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問題,《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人臉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確定人臉信息采集區域,并設置顯著提示標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賓館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中的私密空間內部安裝人臉識別設備”。
針對部分特殊群體的人臉信息權益受損問題,《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處理殘疾人、老年人人臉信息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規定”,第七條明確要求“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金歆)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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