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涉企行政檢查公示
摘要:《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2024)》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義務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月-12月 9.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月-12月
行政檢查主體名稱:駐馬店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行政檢查主體類別:行政機關
單位地址:駐馬店市金水路60號14樓
郵政編碼:463000
檢查事項和依據
1.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管理辦法(2025)》第十六條 保護部門對個人信息處理者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實施現場檢查,對涉嫌違法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合同、記錄、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檢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設備、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用于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設備、物品,向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2025)》第十六條第二款 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2.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2022)》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網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ヂ摼W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3.對網絡數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2024)》第五十條第一款 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網絡數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2024)》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網絡數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一)要求網絡數據處理者及其相關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2024)》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網絡數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三)檢查網絡數據安全措施運行情況;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2024)》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網絡數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二)查閱、復制與網絡數據安全有關的文件、記錄;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2024)》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網絡數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2024)》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網絡數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四)檢查與網絡數據處理活動有關的設備、物品;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2024)》第五十條第二款 網絡數據處理者應當對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網絡數據安全監督檢查予以配合。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2024)》第四十八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網絡數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應當明確本行業、本領域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工作機構,統籌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網絡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業、本領域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對網絡數據處理者履行網絡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網絡數據處理者及時對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整改。
4.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臺開展專項督查。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2020)》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各級網信部門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臺開展專項督查。
5.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開展監督檢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3)》第十九條第一款 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提供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對訓練數據來源、規模、類型、標注規則、算法機制機理等予以說明,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3)》第十六條第一款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管理。
6.對重要信息系統安全風險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7)》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2021)》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國務院公安部門、保護工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進行網絡安全檢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2021)》第二十八條 運營者對保護工作部門開展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檢查檢測工作,以及公安、國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碼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河南省網絡安全條例(2022)》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重要信息系統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機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檢查、檢測重要信息系統安全風險,對重要信息系統領域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處置與網絡功能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河南省網絡安全條例(2022)》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領域重要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和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網絡安全檢查監測、應急演練。
《河南省網絡安全條例(2022)》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是網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7.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17)》第十九條第一款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8.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義務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2023)》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義務的情況,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9.對算法推薦服務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2021)》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網信部門會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算法推薦服務依法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
10.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2024)》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法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2024)》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檢查頻次上限
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每年上限為2次,因投訴、舉報、轉(交)辦等線索發起涉企行政檢查不計算在內。
檢查標準
依據(按文件標準實施)
1.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管理辦法(202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2025)》
2.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2022)》
3.對網絡數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2024)》
4.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臺開展專項督查。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2020)》
5.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開展監督檢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3)》
6.對重要信息系統安全風險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7)》《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2021)》《河南省網絡安全條例(2022)》
7.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17)》
8.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義務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2023)》
9.對算法推薦服務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2021)》
10.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2024)》
檢查計劃
1.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1月-12月
2.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注冊、使用賬號信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1月-12月
3.對網絡數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1月-12月
4.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臺開展專項督查。
1月-12月
5.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開展監督檢查
1月-12月
6.對重要信息系統安全風險進行檢查
1月-12月
7.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1月-12月
8.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義務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1月-12月
9.對算法推薦服務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
1月-12月
10.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月-12月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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