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摘要: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釋義】本條是關于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打擊犯罪,保障監察法各項制度順利實施,維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打擊犯罪,保障監察法各項制度順利實施,維護監察法的權威性。
違反本法規定,可能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監察對象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控告人、檢舉人、證人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四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泄露調查工作信息,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違反本法其他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釋義】
本條是關于監察機關國家賠償責任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救濟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監察機關依法開展工作。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養成、樹立“三嚴三實”的工作作風,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工作,稍有不慎就會給群眾和國家造成損害或損失。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們黨來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務人民,一旦脫離群眾,就會失去生命力。凡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都要嚴肅認真對待,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都要堅決糾正。
監察機關因其履行職責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時,一般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的損害必須是監察機關或者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造成的。所謂“行使職權”,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職責和權限所進行的活動。監察人員在從事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活動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監察機關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二是損害事實與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既包括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行為,如違法提請人民法院凍結案件涉嫌人員的存款等,也包括侵犯人身權的行為,如采取留置措施時超過法定期限等。
三是損害必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者必然產生的,不是想象的、虛擬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
四是賠償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只有當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具備后,國家才予以賠償。受損害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應當在法定范圍和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不屬于法定賠償范圍的,國家不負責賠償。
監察法出臺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將作相應修改,對監察機關的國家賠償責任相關內容作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求監察機關給予國家賠償的具體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轉自《中國紀檢監察報》)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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