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
摘要:第六十二條 對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
第六十二條 對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給予處理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的權威性。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對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的處理。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一般是指監察機關依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向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必須執行,并且要將執行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法定程序提出。有關單位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處理。監察建議一般是指監察機關依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監督、調查、處置的基礎上,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對于監察機關提出的監察建議,監察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應當采納,并且將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給監察機關。被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監察機關提出異議,又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應當追究所在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關單位一旦發生上述違法行為,不但對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要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行為進行處理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克服和排除對監察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的各種阻力和干擾,保證監察活動的順利進行。
本條列舉了五項屬于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對于有下列行為的人員,由有關單位依據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是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這主要是指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有義務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不得故意拖延履行或者拒絕履行,也不得拒絕、阻礙搜查、留置等調查措施實施。
二是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這主要是指在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求監察對象提供與違法犯罪行為有關的真實情況和違法犯罪事實時,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掩蓋違法犯罪事實,意圖阻礙監察機關調查,逃避法律追究。
三是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串供,包括監察對象與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虛假口供,以逃避處罰的行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包括有關人員編造虛假證據,提供虛假的事實證明,或者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或其他證據予以毀滅或者隱藏起來使其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行為。偽造證據,包括偽造、變造和篡改證據等。
四是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這主要是指監察對象通過種種方式為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行為設置障礙。
五是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本項是為了保障監察工作順利開展設置的兜底條款。由于監察工作所涉及的事項紛繁復雜,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行為在立法上不可能窮盡。因此,在立法上留有余地,除了前四項規定的情形外,如果有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其他行為,情節嚴重的,也要予以處理。比如為同案人員通風報信,為同案人員窩藏、轉移贓款、贓物等。112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轉自《中國紀檢監察報》)
責任編輯:zq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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