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惡意透支信用卡超五萬元入刑 最高可判無期
摘要: 2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決定》),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2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決定》),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根據《決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決定》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五百萬以上應認定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處“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決定》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本次明確,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對何為惡意透支作出進一步明確
《決定》對什么是“惡意透支”也作出進一步明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決定》列舉了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即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此處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
至于什么是“有效催收”,《決定》提到,催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即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不滿五十萬公訴前歸還可不起訴
在“惡意透支的數額”方面,《決定》明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
《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記者 孟亞旭)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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