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品雖免費,法律不免責
摘要: □商家的銷售行為與附贈行為密不可分,商家理應對贈品與所售商品承擔相同責任買奶粉贈送奶瓶、買手機贈送保護殼……購買商品搭配贈品,已經成為眾多商家普遍使
□商家的銷售行為與附贈行為密不可分,商家理應對贈品與所售商品承擔相同責任
買奶粉贈送奶瓶、買手機贈送保護殼……購買商品搭配贈品,已經成為眾多商家普遍使用的營銷策略。然而,一些商家卻用假冒偽劣的“三無”產品作為贈品,并單方面聲稱:因贈品免費,所以不予“三包”,對于因贈品質量問題導致的后果,商家也概不負責。
現實中,這種現象遭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投訴。而遇到糾紛之時,消費者和商家往往各執一詞——消費者要求維權索賠,商家卻置之不理。贈品究竟是不是商品?一旦贈品出現問題,商家該不該以商品的標準來承擔責任?
從市場邏輯上來說,“贈品”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贈送”,其存在的基礎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前提之上。因此,商家的銷售行為與附贈行為密不可分,商家理應對贈品與所售商品承擔相同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看,相關法律規范也明確了贈品與商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2016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獎品、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2006年商務部發布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可見,法律中的贈品跟商品一樣,不僅都要求質量過關,還應確保售后服務有保障。
此外,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盡管消費者沒有對贈品支付價款,但因商家提供的贈品屬于附購買義務的贈與,商家理應對贈品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因此,類似于某些商家聲稱的“因贈品免費,所以不予‘三包’”等說辭,實際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霸王條款”。
然而,針對贈品的質量問題,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例子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贈品的價值一般不大,而訴訟需投入的精力卻較多,消費者往往不再較真兒。這就讓一些商家對贈品質量更加視若無睹,對消費者的維權訴求更加置若罔聞。
整治“贈品免費即免責”的現象,需謀求形成合力,實現多方共治。消費者應多一些“據理力爭”、少一些“忍氣吞聲”,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強化行政監管,加大對贈品質量監管力度,規范商家贈品促銷行為。商家也應慎獨自律,強化經營主體責任,杜絕以次充好、概不退換的贈品營銷“套路”,多一些合法誠信經營、積極支持消費者維權的“真誠”。畢竟,“贈品”質量也關乎誠信建設、品牌建設,不能聽之任之,影響良好的營商環境。
《 人民日報 》( 2018年06月20日 19 版)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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