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
摘要: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監察機關運用詢問措施調查案件的規定。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將實踐中監察機關運用的詢問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 釋 義 】
本條是關于監察機關運用詢問措施調查案件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將實踐中監察機關運用的詢問措施確定為法定權限。
詢問措施來源于紀檢監察機關多年實踐中運用的執紀審查手段。監察機關肩負著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職責,為了履行好這一職責,監察法將詢問措施確定為監察機關的調查權限。
采取詢問措施的對象是證人等。“證人”,是指知道監察機關所調查案件真相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監察機關調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監察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詢問活動要符合監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關于具體程序、要求等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審判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對象、適用情形等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將留置這一重要的調查措施確立為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法定權限,解決長期困擾反腐敗的法治難題。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實現“兩規”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是反腐敗工作思路辦法的創新發展。監察機關在職務違法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既要嚴格依法收集證據,也要用黨章黨規黨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調查人,讓他們真心認錯悔過。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的是留置的要件。“留置”,是指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已經掌握被調查人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且具備法定情形,經依法審批后,將被調查人帶至并留在特定場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配合調查而采取的一項案件調查措施。留置主要包括三個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留置適用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是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行為,而且是嚴重的,其他的職務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輕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證據要件。留置的證據要件,是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且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三是具備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2)可能逃跑、自殺的;(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留置的上述三個要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必須嚴格掌握,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要件,才能對被調查人實施留置。
第二款規定的是其他留置對象。留置的一般對象是符合本條第一款留置要件的被調查人,而在實踐中,對于有上述法定情形且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如果不將其留置,將嚴重影響監察機關對違法犯罪事實的進一步調查,有可能造成事實調查不清、證據收集不足,使腐敗分子逃脫法律的懲治,影響調查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給黨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造成損害。因此,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第三款規定的是留置場所設置、管理和監督。留置是十分重要的調查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要有一套嚴密、細致的制度來加以規范。監察法作為國家基本法律,不可能對監察工作涉及的所有問題一一作出細化規定。本款為日后國家制定留置場所設置、管理和監督的專門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既有利于監察機關依法履行好留置措施,又有利于依法依規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必須依法嚴格掌握,慎重使用。留置是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審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嚴格的限制,這就倒逼監察機關把基礎工作做扎實。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轉自《中國紀檢監察報》)
責任編輯:w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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