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培訓法律三問(以案說法)
摘要: 培訓機構無資質,合同就絕對無效嗎?【案例】 2017年6月1日,陳某與一家培訓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公司提供一個月的培訓。陳某后來得知公司只是由某大學學術學會授權開辦并
培訓機構無資質,合同就絕對無效嗎?
【案例】 2017年6月1日,陳某與一家培訓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公司提供一個月的培訓。陳某后來得知公司只是由某大學學術學會授權開辦并簽發參訓證書,未經教育部門批準辦學,遂以公司沒有辦學資格、彼此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公司全額退回培訓款項。該要求被公司拒絕,理由是培訓內容不屬于國民教育序列的大學課程,陳某不應拿合同的效力說事。
【點評】 陳某所持事由,不屬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教學資質屬于行政許可范圍,行政許可法、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對此大多只有管理性強制規定,即對于擅自辦校的處理,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與之對應,盡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指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鑒于管理性強制規定不同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決定了只要公司已經按合同提供培訓,陳某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東西,本案所涉培訓合同便非絕對無效。
遠程教學沒登錄,培訓可視為完成嗎?
【案例】 2017年11月15日,古某參加了一家培訓公司舉辦的遠程課程培訓。雙方約定:培訓方式為網絡課程,古某交費后,培訓公司必須每天向其指定郵箱發送約定的課程視頻。事后,培訓公司依約定期向古某發送課程視頻,但古某因為情感糾葛,一直沒有登錄。培訓期限屆滿后,古某以自己沒有接受任何服務為由,要求培訓公司全額退款,遭到后者拒絕。
【點評】古某無權要求退還費用。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分別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鑒于古某與培訓公司形成了培訓合同,意味著具有交納培訓費并按安排參加培訓的義務,培訓公司只需按照約定向古某提供培訓。在培訓公司已提供相應網絡課程培訓的情況下,古某沒有實際登錄,責任在其自身,應當視為培訓公司完成了培訓。
課程被單方調整,有權要求退回費用嗎?
【案例】 2018年1月5日,邱某與培訓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具體的培訓課程。誰知,由于兩名任課老師突然遭遇車禍,一時半會難于執教,公司次日便單方決定調整全部課程。鑒于調整后的課程相關內容并非自己所需,邱某要求解除培訓合同,并全額退費??晒菊J為,車禍純屬意外,調整課程實屬無奈,邱某可以退課,但無權要求公司退費。
【點評】 公司應當退回費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公司單方改變課程,是因為兩名任課老師遭遇車禍,但這并非無法通過聘請具有同樣教學水平、資質等的老師來替代,即因不具備“不能克服”的要件而不構成“不可抗力”。據此,公司之舉無疑構成違約,鑒于邱某不愿接受,公司自然必須退費。
(作者為江西興國縣法院研究室主任)
《 人民日報 》( 2018年05月16日 18 版)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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