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
摘要: 最高法發文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法官故意拖延審理期限將受罰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發布。新規明確,法院
最高法發文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
法官故意拖延審理期限將受罰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發布。新規明確,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予以處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最高法結合審判實際,對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作出規定。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后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后,認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此外,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
對于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該規定共6條,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解讀
新規有助增強投資者對營商環境信心
最高法此次單獨就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長開庭出臺新規,可謂十分特殊。
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稱,這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環境下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需要。
《規定》通過嚴格報批程序和加大公開力度,進一步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和延期開庭審理,對于促進民商事糾紛快速解決,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建立更加公開、透明、高效的民商事審判制度具有重大意義,對于進一步增強投資者、經營者對中國營商環境的預期和信心,彰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也有重大意義。
此外,司法責任制的核心要義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改變了過去院庭長審批案件的模式。但“去行政化”不是“去監督管理”,隨著審判權力下放,審判監督必須跟上。
針對審判實踐中可能造成拖延辦案的問題,《規定》一方面加強對審判權的內部監督制約,通過嚴格規范相關程序報批手續,確保對審判質效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法院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及時告知當事人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以及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強化重要程序性信息的司法公開,并且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記者 王夢遙)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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