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留30萬存款 九旬老翁取款遭拒
摘要: 原標題:老伴去世留30萬存款 九旬老翁取款遭拒北京朝陽法院認定老翁系唯一法定繼承人 判決存款歸其所有因老伴去世,其名下銀行卡內存款無法取出,95歲高齡的王大爺將北京某
原標題:老伴去世留30萬存款 九旬老翁取款遭拒
北京朝陽法院認定老翁系唯一法定繼承人 判決存款歸其所有
因老伴去世,其名下銀行卡內存款無法取出,95歲高齡的王大爺將北京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老伴在該銀行的存款30萬元及利息歸其所有。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法院一審認定王大爺享有老伴存款的繼承權,依法判決銀行存款30萬元及利息歸王大爺所有。
王大爺和于大媽1964年登記結婚,因膝下無子,遂于1972年收養一子。因種種原因,2011年,王大爺、于大媽和養子解除了收養關系,并簽署了《解除收養協議書》,約定“解除收養關系后,養父母與養子女關聯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解除”,該協議由王大爺、于大媽、養子及證明人共同簽名確認。2017年5月,法院曾判決確認了王大爺、于大媽與養子所簽訂的《解除收養協議書》有效。除王大爺外,于大媽亦無其他法定繼承人。
2016年1月,于大媽去世。后王大爺想取出于大媽名下存于北京某銀行的30萬元存款,卻被銀行以未能提供繼承公證手續為由拒絕。
王大爺認為,自己是老伴的唯一合法繼承人,老伴遺留的存款及利息應當歸自己所有。幾番溝通無果,王大爺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老伴遺留存款歸屬。
銀行辯稱,根據規定,在儲戶死亡的情況下,儲戶的繼承人可以持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書到網點取款,對繼承權有爭議的,網點需要根據相關判決執行。王大爺年事較高,銀行方面希望法院查清后作出判決,再按照判決履行相應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于大媽生前在北京某銀行存款,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于大媽死亡后,其在北京某銀行存款的二分之一應屬王大爺所有,另外二分之一應作為于大媽的遺產,歸于大媽的繼承人所有。因于大媽生前未對該存款立有遺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該遺產應按法定繼承繼承。因養子已于2011年11月與于大媽、王大爺解除了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無權繼承于大媽的遺產。王大爺作為于大媽唯一的法定繼承人,于大媽生前在北京某銀行的存款繼承權為王大爺享有,王大爺依法對該存款享有所有權。
法庭同時指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因此,于大媽死亡后,在未確定王大爺是否為于大媽唯一繼承人時,北京某銀行依據規定,拒絕王大爺支取于大媽存款,并無明顯不當。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于大媽在北京某銀行的存款30萬元及利息歸王大爺所有。
法官李林強在接受采訪時建議,年事較高的老人應在確保銀行賬戶安全的前提下,將自己基本的資產狀況告訴值得信賴的家人,同時,可以考慮在生前立好公證遺囑,以防出現不必要的麻煩。(記者 丁珈 通訊員 徐鵬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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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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