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員工試用期無業績 公司解除合同被判違法
摘要: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熊琳)王女士懷孕后入職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三個月后,因簽單客戶數為零,公司以試用期內業績不合格為由將其解聘。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熊琳)王女士懷孕后入職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三個月后,因簽單客戶數為零,公司以試用期內業績不合格為由將其解聘。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勞動合同解除行為違法,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住在北京的王女士2017年入職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六個月。三個月后,因簽單客戶數為零,公司以試用期內業績不合格為由將其解聘。隨后,王女士以懷孕、工資未足額發放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補發工資。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因不服仲裁裁決,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判令雙方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懷孕后入職,公司應在充分考慮其懷孕特殊時期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調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在公司提交的多封郵件中,只體現了公司單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調崗,未體現雙方關于工作內容及崗位的協商過程。在降薪調崗不足一個月的時間內,公司又以“不符合該工作崗位要求”等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法院認定該解除行為違法。最終,法院一審判令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本案主審法官姚嵐表示,對于員工的考核結果,用人單位應告知并送達員工本人,并為員工提供申訴機會。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孕期女職工如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可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和范圍。如果懷孕女職工發生故意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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