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企業(yè)解雇員工被判賠50余萬元
摘要: 企業(yè)辭退員工,如果沒有經(jīng)過必須的程序,就有可能為此付出代價。1月10日,廣東中山市中級法院公布一起勞動糾紛案終審判決結(jié)果:中山市某玩具公司因未事前通知工會就辭退肖
企業(yè)辭退員工,如果沒有經(jīng)過必須的程序,就有可能為此付出代價。1月10日,廣東中山市中級法院公布一起勞動糾紛案終審判決結(jié)果:中山市某玩具公司因未事前通知工會就辭退肖先生等6名員工,被認定違法解聘,需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合計50余萬元。
肖先生等與公司的糾紛得從兩年前說起。2015年7月底,肖先生等人得知公司準備更換名稱后認為,自己的工作年限將無法得到新公司承認,而且原公司沒有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也沒有作出說明或解決,因此意見很大,有些員工不愿正常工作。公司認為員工消極怠工,嚴重違反了公司規(guī)定,2015年8月7日,公司解除了與肖先生及其他5名員工的勞動合同。隨后,肖先生等6人將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庭上,公司提供了肖先生等人消極怠工的證據(jù)。該案歷經(jīng)一審二審,歷時兩年多,2018年1月10日,法院終審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構(gòu)成違法解聘,須向肖先生等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合計5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jīng)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據(jù)法院介紹,本案中,該公司對于員工出現(xiàn)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但事先應通知工會。雖然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供了一份公司工會出具的《情況說明》,但該說明不是在起訴前形成的,而且也不足以證明公司履行了事先告知工會的義務或者在起訴前已補正了相關程序。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徐嵩律師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強調(diào):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重視工會的作用。”
徐嵩認為,對本案來說,公司更名并不改變公司主體資格,不影響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員工權(quán)利并未受到侵害。如果員工擔心公司以更名的方式逃避以前的責任與義務等,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或是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明確工齡連續(xù)計算,確保福利待遇不受影響。“以上這些要求可以通過工會與企業(yè)平等協(xié)商,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與公司達成一致”。
而對于公司來說,在員工確實存在消極怠工的情況下,按公司制度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由于沒有事先征求工會意見,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因而輸了官司。”徐嵩律師強調(diào),不能光注重實體,程序違法同樣也要承擔責任。(記者葉小鐘)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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