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金融機構“降薪令”尚需體制機制保證
摘要: □ 姜 琳 針對公眾對國有金融機構收入分配不公的批評和質疑,財政部9日宣布,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時,不得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業績下降的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
□ 姜 琳
針對公眾對國有金融機構收入分配不公的批評和質疑,財政部9日宣布,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時,不得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業績下降的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此舉無疑是為了順應民意,但要達到目的,還需體制機制保證。
輿論近來對國企高管薪酬合理性的質疑,是把它放在社會收入分配這個大參照系中進行的,既有國民收入分配的橫向比較因素,也有國企經營業績的縱向分析因素,而非只看高管薪酬的年度變化。因此,如果拋開國企高管以往薪酬的合理性問題,反而以此為基礎簡單化地進行小幅調整,恐怕難以消除社會疑問。
輿論質疑國企高管薪酬的合理性,一個重要原因是政企不分。我國國企高管大都有行政級別,企業經營狀況明顯受政策因素影響,高管薪酬在大部分情況下無法反映他們的管理水平。沒有相對完備、有說服力的考核體系,光設置調整幅度是遠遠不夠的。
“降薪令”僅涉及賬面上看得見的高管薪酬,而從上海國資委查處的案例看,一些國企掌門人每年的花費高達數百萬元,從日常的交通、住房,到高級俱樂部、出境“考察”,全由公款買單。一些專家甚至把職務消費稱為比“天價薪酬”更可怕的“黑洞”。雖然有些高管表面上降薪了,背地里利用福利、職務消費“堤內損失堤外補”,這樣的限薪沒有任何效果。
要保證“降薪令”的有效實施,應有配套的懲罰性措施,不能全靠金融機構自律。沒有公平公正的國企高管薪酬體系,降薪10%不過是個數字游戲。
包括國有金融機構在內的國企高管薪酬設置涉及國家和股東利益,事關社會收入分配公平,與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人事制度、監督和考評機制建設等息息相關,不是一個“降薪令”就能調整到位的。加大改革力度,盡快形成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點的國企經營管理體制機制,國企高管薪酬問題才可能得到比較科學的解決。
(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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