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新政8月1日實施
摘要: □晚報記者 王仲華 本報訊 記者7月26日從市稅務部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加強白酒消費稅的征收管理和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同時,新的
□晚報記者 王仲華
本報訊 記者7月26日從市稅務部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加強白酒消費稅的征收管理和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同時,新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也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
據市稅務部門相關人土介紹,長期以來,不少白酒企業會設立自己的銷售公司,將產品分為“公司出廠價”和“銷售公司出廠價”兩種方式,先將產品低價出售給銷售公司,然后銷售公司以高價出售給經銷商。企業在低價出售給銷售公司時報稅,再以高價出售給經銷商,以此逃避稅收。針對這種局面,在新的白酒消費稅征收政策中,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一是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二是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對于小型白酒生產企業,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稅務部門要加強其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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