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讓一民事錯誤判決獲改判
摘要:西平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抵押借款協議只是為雙方借貸進行擔保,并不能證明雙方已實際發(fā)生了借貸關系,法院在李某未出庭應訴情況下僅憑馬某提供的抵押借款協議復印件來判決李某還借款5萬元及相應利息證據不足,法院在給李某郵寄送達法律文書時因無人簽收對李某公告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但...
本報訊(記者 張錕 通訊員 張偉)“謝謝你們幫我追回了被拍賣的祖屋,真是太感謝了!”近日,在西平縣人民檢察院,李某緊緊握住該院第四檢察部辦案人員的手,表達自己內心的感激之情。
2011年2月15日,為幫姐姐李某某從某投資擔保公司借款5萬元解決李某某的資金周轉困難,李某以自己住房作擔保,簽訂了抵押借款協議一份。
李某某將該協議拿到某投資擔保公司后,順利得到了該公司的5萬元借款。3個月后,李某某如期將5萬元借款還給投資擔保公司并收回抵押借款協議,又向該投資擔保公司借款15萬元。
2018年7月的一天,李某發(fā)現自己家的大門上有一張法院房屋拍賣通知書,急忙來到法院,執(zhí)行法官向李某出示了一份落款為2017年7月4日的法院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原告馬某訴稱,2011年2月15日,馬某與被告李某簽訂了5萬元抵押借款協議一份,被告李某以自己的房屋為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經催要,李某拒不履行合同還款付息義務,請法院判決李某歸還借款本息。被告李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法院判決李某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償還馬某借款5萬元及相應利息。
“我一直在家,從未收到過傳票,為什么缺席判決?姐姐明明告訴我,房屋抵押擔保的5萬元是她從投資擔保公司借的,向公司出的借條與公司出的還款條已經撕毀,馬某憑什么將我告上法庭?”看到執(zhí)行法官給出的已生效判決書并再次詢問姐姐后,李某馬上申請法院再審。2018年12月19日,法院裁定駁回李某再審申請。
在此期間,李某的房屋被法院拍賣用以還款。
無奈之下,2019年2月21日,李某向西平縣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西平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抵押借款協議只是為雙方借貸進行擔保,并不能證明雙方已實際發(fā)生了借貸關系,法院在李某未出庭應訴情況下僅憑馬某提供的抵押借款協議復印件來判決李某還借款5萬元及相應利息證據不足,法院在給李某郵寄送達法律文書時因無人簽收對李某公告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仍按照簡易程序由一人獨任審理,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
2019年3月12日,西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為由,提請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提出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將案件發(fā)回重審。原審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后,撤銷該案原民事判決,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日前,在該判決上訴期內馬某未上訴,再審判決生效。
法院先前據以對李某房屋進行拍賣還款的原一審判決已被撤銷,再審判決已生效。按法律規(guī)定,李某現已被拍賣的房屋將被執(zhí)行回轉,重新回到李某手中。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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