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不立法,麻煩大了
摘要:原標題:腦死亡不立法,麻煩大了 兩會觀察 記者 張蓋倫 就在全國人大會議開幕前兩天,江蘇省無錫市人民醫院副院長陳靜瑜代表還在北京做了一場肺移植手術。 供體
兩會觀察
記者 張蓋倫
就在全國人大會議開幕前兩天,江蘇省無錫市人民醫院副院長陳靜瑜代表還在北京做了一場肺移植手術。
供體來自一位湖南瀏陽的腦死亡病人,而等著器官救命的,是一位已經在重癥監護室住了三個月的肺纖維化患者。肺源從湖南送到北京,來北京參加兩會的陳靜瑜,完成了這場生命接力的最后一步。
“2016年我國完成器官捐獻4080例。其中有30%是腦死亡,40%是腦心雙死亡。”去年兩會,陳靜瑜就建議過為腦死亡立法,但相關部門答復說“沒有群眾基礎”。這次,陳靜瑜再提加快腦死亡立法的建議。他認為,腦死亡立法的阻力已經不在群眾基礎,而在于司法部門法律的滯后。
“腦死亡等于死亡已是世界基本共識。經過多年實踐,目前已經為國內醫學界認可并用于臨床。”陳靜瑜強調,科學界定一個人的死亡時間,在醫學與司法實踐中均具有重大意義。
腦死亡立法能為人道目的的器官移植提供法律規范。腦死亡者仍有殘余心跳,各臟器的血液供應可以維持,所以在及時施行人工呼吸和給氧的條件下,各臟器組織不會像心死者那樣發生缺血、缺氧的情況。作為供體,這些臟器組織有較強的活力,為移植成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先決條件。
雖然我國已有多例腦死亡器官移植案例,但是“沒有腦死亡立法,我們醫生也是戰戰兢兢”。陳靜瑜告訴科技日報記者,對從事器官移植的醫生來說,沒有明文法律保障,意味著醫患糾紛隨時會出現。
而腦死亡立法,也不僅關乎器官移植。
陳靜瑜說,我國《刑法》許多條款都涉及死亡與重傷的問題,《民法》也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死亡的界限標準不統一,確定死亡的時間不一致,可引起遺囑糾紛、保險索賠糾紛、職工撫恤金以及器官移植糾紛、‘不合理’死亡的認定等法律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法律上的繼承問題,婚姻家庭關系中撫養與被撫養、贍養與被贍養以及夫妻關系是否能夠自動解除等問題。”他解釋。
由于腦死亡概念得不到法律承認,若家屬不認為腦死亡者已故,也不能撤下治療措施。腦死亡后毫無意義的“搶救”和其他安慰性、儀式性的醫療活動,既給病人家庭帶來了沉重負擔,也給國民經濟及衛生資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費。“據粗略估計,我國每年為此支出的醫療費用高達數億元。我們把大量資源用于100%不可救活者,這同我們要達到的衛生改革目標不相稱。”陳靜瑜表示。 (科技日報北京3月13日電)
(責編:賀迎春、熊旭)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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