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民間金融亂象禁不如疏
摘要: 治理民間金融亂象禁不如疏,關鍵在做。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多措并舉,促使民間金融逐步規范化、法治化。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模式發展迅猛,一定程度上為企業融資帶來
治理民間金融亂象禁不如疏,關鍵在做。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多措并舉,促使民間金融逐步規范化、法治化。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模式發展迅猛,一定程度上為企業融資帶來新的機遇和發展空間。然而,P2P跑路、擔保融資公司倒閉等事件卻時有發生,令投資人不寒而栗。近日,轟動全國的“e租寶系列案”22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訴,再次為世人敲響警鐘。
民間金融亂象導致非法集資案件持續高發、多發,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案件定性難。對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的行為則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按照集資詐騙等處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與集資詐騙界限不十分明確,導致案件定性難。二是法律適用難。從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來看,非法集資犯罪的入罪、定罪標準過低,又因其所設定的條件為選擇關系,具備一項條件便可構成犯罪,導致罪名適用擴大。三是調查取證難。綜合考慮行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種主客觀因素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主觀故意,表面上符合法律邏輯,但事實上收集證據難。四是化解信訪難。涉案金額巨大,受害人情緒反應激烈,迫切希望政府追回損失,信訪事件如影隨形,給案件審判帶來很大的壓力和困難。五是追贓退贓難。被告人因無法償還到期本息而案發,并且被告人的不動產有的設定了擔保物權,有的案發時早已轉移財產,有的部分資金系用于支付高息,導致被告人可供執行財產銳減。
治理民間金融亂象禁不如疏,理由如下:一是保護正常民間借貸之需要。司法機關不能將罪名適用擴大化,罪與非罪界定的區分標準應當明確,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同時具有貨幣資本經營等行為時,才能認定為犯罪。二是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之需要。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構罪數額應當加以區分,允許地方因地制宜出臺具體的入罪定罪標準。三是統一法律適用之需要。判斷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發生犯意轉化,須統一制定可操作性指導性意見,依據被告人是否存在集資后有揮霍行為,初期還款狀況與后續還款狀況等表現來綜合判斷。四是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之需要。正確處理好依法辦案與涉訴信訪的關系,政法委可牽頭并協調公、檢、法及相關信訪部門做好被害人的服判息訴工作,把信訪問題納入到法制軌道,妥善化解信訪壓力。五是保障被害人利益之需要。賠贓問題直接關系社會效果,不能機械處理,對于被告人大部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企業虧損造成資金鏈斷裂,被害人損失較小,又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量刑時可予從輕或減輕處罰,以充分調動被告人退贓積極性。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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