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收到退款后“惡意”不退貨 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通訊員 王嘉瑜
隨著網購經濟的發展,電商平臺懷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初衷建立了“僅退款”規則,但是有些消費者卻利用這個規則對商家“薅羊毛”,這讓本就靠著薄利多銷的商家經營更加困難。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盆堯法庭審理了一件涉及某平臺商家的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日,被告耿某在原告寧波某電子商務公司的某店鋪購買小風扇一臺,價款8.1元,2023年4月19日被告收到快遞的小風扇一臺,2023年4月20日,被告以“顏色、款式、圖案與描述不符”為由申請退款,當日退款成功,被告經原告催要,至今未將收到的小風扇返還原告。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西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貨款 8.1 元;并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訴訟必要支出戶籍調檔費800元,快遞費21元,材料打印費150元。
綜合考慮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預期利益、當事人的主體身份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費8.1元,戶籍調檔費400元,快遞費20元,打印材料費50元,各項損失共計478.1元。判決書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被告主動聯系法庭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現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通過拼多多平臺購買小風扇一臺后,申請退款,原告退還被告支付的貨款,視為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據本案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原告要求被告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當返還,被告經原告催告拒不返還所購貨物,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本案中,被告收到退款后不把商品退還給原告,不僅給原告帶來了經濟損失,也違背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與契約精神不符。法律支持并保護消費者合法維權,但消費者不應該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濫用權利,因為蠅頭小利而觸碰法律底線。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不僅依靠法律的保護,更需要企業的合法誠信經營和消費者的理性維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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