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孩子”“藏孩子”未必能獲得撫養權 泌陽法院法官給您“說法”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陳興淼)在涉及孩子撫養權糾紛中,一些擔心無法獲得撫養權的父母想要通過“搶孩子”、“藏孩子”的方式提高獲得撫養權的機率,那么這種行為到底行不行?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原告路某與被告劉某甲是臨近村莊居民,2020年倆人相識、相愛,并于同年8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于2022年1月20日生育女兒劉某乙。后因雙方產生矛盾,2023年5月24日晚,被告劉某甲連同其家人及其他不認識的人到原告路某家,強行將劉某乙帶走。故原告路某起訴要求二人的非婚生女劉某乙由其撫養,被告劉某甲支付劉某乙撫養費至18周歲。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本案中,劉某乙尚未年滿2周歲,劉某乙自出生至2023年5月,幾乎一直跟隨原告路某生活,雖然被告劉某甲利用非正當手段將劉某乙從原告處帶走,但其采取的搶奪子女的手段,于法于理皆為不容。因此,原被告非婚生女兒劉某乙由原告路某直接撫養,被告劉某甲支付撫養費,更為適宜。最終,泌陽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的規定,判決原告路某與被告劉某甲的非婚生女劉某乙由原告路某直接撫養,被告劉某甲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劉某乙年滿18周歲止,于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路某支付劉某乙撫養費800元。
法官普法:
溫馨的家庭氛圍、良好的家庭風氣、和諧的家庭關系是兒童健康成長的重要條件。因此父母對子女撫養發生糾紛時的處理,應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有時父母一方,為了取得孩子撫養權,搶奪、藏匿孩子,這些行為本身就侵害了未成年子女和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給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造成不利影響,并不因此有利于取得孩子的直接撫養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因此本案中非婚生女劉某乙由原告路某直接撫養,被告劉某甲支付撫養費,更為適合劉某乙的健康成長。
責任編輯: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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