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放任!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撤銷緩刑鋃鐺入獄
通訊員 秦玉川 邢瑞
獲得了緩刑的機會,卻不好好珍惜,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等待他的將是……近日,經河南確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縣法院審理宣判,劉某某撤銷緩刑、數罪并罰,以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6000元。
2019年7月,確山縣石滾河鎮村民劉某某因濫伐林木罪被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至2021年7月。
2020年12月,在緩刑考驗期內,劉某某心存僥幸、受利益驅使,分別以12000元、16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同村邵某某、黎某某的樹木后,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伐工將樹木砍伐并出售至鋸末加工點牟利,嚴重侵犯了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破壞了生態環境。經鑒定,位于確山縣石滾河鎮的砍伐樹木種類為山區闊雜,共計1339株,林木立木蓄積45.5421立方米。劉某某再次犯濫伐林木罪。
檢察機關認為,劉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他人將購買他人林地內的林木砍伐后出售,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劉某某在本次犯罪時,緩刑考驗期還沒屆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檢察官提醒,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適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于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但若在緩刑考驗期內再行犯罪,必將被依法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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