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依法監督撤銷一社區矯正人員緩刑 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駐馬店網訊(記者 代廷偉 通訊員宋欣)社區矯正人員不按規定到司法行政部門報到脫離監管,有何后果?近日記者獲悉,在西平縣檢察院檢察監督下,該縣一社區矯正人員李某就為此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李某,西平縣某村委人,因在廣東省中山市犯危險駕駛罪,1月6日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十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千元。
2月下旬,西平縣檢察院檢察官在對社區矯正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察中,發現李某可能存在漏管情況,遂對李某立案審查,后經調查發現:原審法院1月16日向李某送達了社區矯正告知書(社區矯正期限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并將執行文書送達西平縣司法局。李某未在規定時間到西平縣司法局報到,后經該局聯系仍未報到,隨即便失去聯系,直到3月3日李某才到該局報到,至此李某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處于漏管狀態已超過一個月。
3月8日,西平縣檢察院向該縣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向法院提請撤消李某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西平縣法院經審理后作出裁定,撤銷原審法院對罪犯李某宣告緩刑三個月的執行部分,對李某收監執行原判拘役二個月十日。
檢察官提醒:緩刑不等于免除刑罰,罪犯被宣告緩刑后作為社區矯正對象,相比在監獄服刑具有相對自由的活動空間,理應珍惜這一改過自新的機會。是否被撤銷緩刑,取決于緩刑犯對自己的自律,如果緩刑考驗期能順利通過,那么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但是李某沒有珍惜緩刑改造的機會,反而將自己送進了監獄,悔之晚矣。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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