驛城區人民檢察院狠抓不起訴案件非刑罰責任落實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高靜 海洋)為進一步發揮檢察職能,更好促進訴源治理,驛城區檢察院積極探索“不起訴+”辦案模式,通過“不起訴+公開聽證+非刑罰責任“,積極踐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努力提升辦案質效。

2月24日,該院對擬作相對不起訴的14起案件舉行集中公開聽證。聽證會由區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孔凡軍主持。5名聽證員應邀出席。案件承辦檢察官及該院檢務督察派員參加聽證。

聽證員對聽證事項進行討論,并充分發表聽證意見,均表示同意檢察機關對楊某等16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我作為一個農村婦女,對于發生交通肇事這件事,我心里特別難受,內心更是愧疚不已。事情已經發生了,我會盡量給予對方精神上的補償。本人對自己的行為真誠悔過,以后一定文明駕駛,遵紀守法。”在聽證室內,邵某某誠懇地認罪悔過。
該院依法對楊某等16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承辦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訓誡教育,告誡他們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楊某等16人均表示接受深刻的教訓,以此為戒,改過自新,遵紀守法,回報社會。

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下一步,驛城區檢察院審慎做到“罰當其錯”“罰當其責”,根據不同案件情節積極拓展非刑罰責任承擔措施。同時進一步推進刑事和行政雙向銜接工作機制建設,規范檢察意見制發流程,強化檢察意見回復及落實,形成輕罪治理體系的良性循環,實現治罪與治理并重的有機統一。
【非刑罰處罰措施的性質理解】相對不起訴的實體法依據是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程序法依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的“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法第37條后半句“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規定在理論上屬于非刑罰處罰措施,是指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人給予實體刑罰以外的處罰方法。非刑罰處罰措施在性質上屬于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這里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不是一般的批評教育,而是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不是一般的民事責任,而是一種犯罪處罰后果;這里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責任追究,而是刑事責任實現方式。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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