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之財 怎么辦?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時慧潔)當你發現自己賬戶突然多了一筆“天降之財”,你會怎么辦?近日,西平法院審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引人深思。
2021年10月,高某被王某駕駛的車輛擠壓受傷,遂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與某保險公司賠償,案件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為高某墊付醫療費135000元,按照賠償比例,某保險公司應當返回王某墊付款108000元。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一時大意,將該墊付款錯打給了高某,發現轉錯后,向高某打電話要求退還,高某置之不理,某保險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西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高某應該得到的賠償款,某保險公司已經按照生效判決支付給了高某,由于工作失誤,某保險公司將本應該支付給王某的款項也支付給了高某,高某取得應支付給王某的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應為不當得利,某保險公司要求返還,應予以支持。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某保險公司要求高某返還不當得利,高某未返還,某保險公司要求從高某取得不當得利之日起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其他法人、自然人匯錯款、錯匯款,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都可以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同時,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都應當及時歸還,拒不返還或將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等損失。最后提醒大家,在當今線上支付日益普及的情形下,轉賬匯款前務必核對收款賬戶、金額等信息,避免出現因失誤造成的不必要的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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