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警方嚴懲防疫期間五類違法犯罪 取得輝煌戰果
摘要: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打響以來,按照駐馬店市公安局黨委統一部署,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全市公安機關廣大公安民警舍小家顧大家、頑強拼搏、連續奮戰在疫情防控一線,同時為了有力維護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防疫物資詐騙類案件、偽造國家機關證明文件類案件、組織、參與賭博類案件、阻礙執行職務類案件、其他干擾和破壞疫情防控案類件,從嚴從快從重打擊處理取得輝煌戰果。
記者倪迎娟 通訊員 張潤東 劉寧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打響以來,按照駐馬店市公安局黨委統一部署,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全市公安機關廣大公安民警舍小家顧大家、頑強拼搏、連續奮戰在疫情防控一線,同時為了有力維護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防疫物資詐騙類案件、偽造國家機關證明文件類案件、組織、參與賭博類案件、阻礙執行職務類案件、其他干擾和破壞疫情防控案類件,從嚴從快從重打擊處理取得輝煌戰果。
2月8日,我市上蔡縣居民李某報警,稱其在網上購買口罩詐騙被騙2.55萬元。接到報案后,駐馬店市公安局民警迅速開展偵查,很快鎖定貴州籍犯罪嫌疑人吳某圓身份,因疫情形勢嚴峻,無法開展異地抓捕工作,民警積極與貴州警方協調對接,將嫌疑人情況向貴州警方推送,最終貴州警方成功將犯罪嫌疑人吳某圓抓獲,有效的震懾了涉疫情詐騙犯罪。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2月9日16時,確山縣鐵北路尚品名城小區住戶楊某麗、王某母女二人因未按規定接受保安查驗被拒絕進入小區,楊某麗強行從攔車桿下面鉆進小區,保安人員予以制止。隨后楊某麗、王某母女二人對保安進行毆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2020年2月9日確山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楊某麗、王某二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2月9日,西平縣公安局五溝營派出所民警在開展疫情防控排查工作時發現王閣小學附近葛某家中擺放有多臺老虎機和捕魚機等賭博機。該縣疫情防控指揮部三令五申嚴禁聚集,但葛某在家中擺放賭博機,為村民聚集賭博提供了條件。犯罪嫌疑人葛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涉嫌開設賭場罪,2020年2月11日被西平縣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2月9日15時,遂平縣褚堂鄉居民田某學明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該縣政府發布嚴禁聚眾賭博、飲酒、打牌等扎堆聚集活動的通告,仍容留多人在自己家中用麻將牌進行賭博。田某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合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遂平縣公安局依法對田某學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之規定,遂平縣公安局依法對田某超、王某才等參與賭博的8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500元的處罰。
2月10日9時,駐馬店市驛城區金橋辦事處工作人員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執勤期間,金水灣小區的業主李某輝以采購生活用品為由強行闖卡外出,且辱罵撕打工作人員,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李某輝拒不配合民警執行公務,且辱罵撕打民警,將兩名民警手部抓傷。犯罪嫌疑人李某輝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2020年2月10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金橋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2月10日17時,上蔡縣韓寨鎮居民申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通過韓寨鄉臨時疫情檢測點時,拒不配合檢測,檢測點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解,申某某對在現場執勤的民警等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之規定,2020年2月11日上蔡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申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六日的處罰。
2月11日14時,在西平縣師靈鎮蒼王廟村委三組疫情防控檢測點,村民張某醉酒后稱要進村回家。按照該縣疫情防控工作安排,西平縣各村委疫情防控檢測點嚴禁村民無故私自出入。檢測點的工作人員詢問張某是否有通行證時,張某拒不配合,并無故惡意辱罵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2020年2月11日西平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張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2月10日10時,遂平縣槐樹鄉居民袁某明在明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居民小區限制隨意出入的情況下,拒不配合祥和新村小區疫情檢測點防控人員的工作,不聽勸阻,發泄不滿情緒,故意堵住小區出入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2020年2月11日遂平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袁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2月11日,我市驛城區居民徐某報警,稱自己在微信上購買口罩被騙6370元。駐馬店市公安局民警迅速開展偵查,很快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真實身份為我市開發區居民李某某,工作專班組織相關民警開展抓捕,于2月12日中午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獲歸案。據李某某交代其在并無口罩存貨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發布“一次性口罩大量有貨”信息實施詐騙,先后詐騙受害群眾十余人,涉案金額1萬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2月11日11時,在西平縣二郎鎮張堯村委疫情檢測點,村民王某駕駛轎車要求通過卡點外出,工作人員根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對其進行解釋、規勸,王某拒不聽從工作人員的勸阻,且辱罵、毆打工作人員,并揚言若不讓外出就放火燒掉其轎車。隨后,王某搶奪檢測點的消毒噴霧器隨意對工作人員噴灑,并將防控隔離設置摔壞,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王某拒不配合民警執行公務,手持磚頭爬到其轎車車頂進行對抗叫嚷。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2020年2月11日被西平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2月12日13時, 上蔡黃埠鎮居民賈某某駕駛一輛灰色小貨車(豫QAR×××)去駐馬店眾信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運輸蔬菜,行駛至上蔡縣黃埠鎮王橋疫情檢測點時被民警查獲,民警發現其使用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及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有人為改動的痕跡。經核實,賈某某將原李某某車牌號為豫LG6×××的通行證改為車牌號豫QAR×××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2020年2月12日上蔡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賈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附《駐馬店市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十個一律”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公安部《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傳發【2020】37號)以及市防疫指揮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通告(第1號)》(駐疫防指辦【2020】6號)精神,駐馬店市公安局制定《駐馬店市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十個一律”的通告》。
駐馬店市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十個一律”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防疫防控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處理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現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重點地區到駐人員,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隔離、觀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區等管理人員拒不落實相關防控措施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監測卡點和車站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五、傷害、威脅、侮辱正在履職的人民警察、醫療救護等工作人員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六、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七、以銷售口罩、防護服、“特效藥”等防治防護物資為名詐騙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九、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及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十、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一律從嚴處理,處理結果一律通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駐馬店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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