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釋義(六)
摘要:專用公路主要用于社會公共運輸時,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申請或者由有關方面申請,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同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劃為省道、縣道或者鄉道。
第十四條國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商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并商省道沿線下一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批準的縣道、鄉道規劃,應當報批準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道規劃應當與國道規劃相協調。縣道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相協調。鄉道規劃應當與縣道規劃相協調。
【釋義】
本條是關于編制公路規劃、批準公路規劃的權限分工和不同公路規劃之間關系的規定。
本條的含義如下:
一、編制公路規劃的權限分工如下:
1.國道規劃由國家交通運輸部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并商國道沿線省級人民政府編制;
2.省道規劃由省級交通運輸廳(委、辦、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并商省道沿線下一級人民政府編制;
3.縣道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4.鄉道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局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編制。
二、批準公路規劃的權限如下:
1.國道由國務院批準;
2.省道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國家交通運輸部備案;
3.縣道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省級交通運輸廳(委、辦、局)備案;
4.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市級交通運輸局備案。
三、不同公路規劃之間的協調關系如下:
1.編制公路規劃應當以國道、省道為主骨架,以提高公路技術等級和公路密度為著眼點,以形成縱橫交錯、四通八達的公路網為落腳點;
2.編制公路規劃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提高為主”的方針,區別輕重緩急,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的關系,以期盡快改變我國目前公路等級低、質量差、密度小、混合交通嚴重的現狀;
3.編制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應當與上一級公路規劃相協調。
第十五條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編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
專用公路規劃應當與公路規劃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專用公路規劃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有不協調的地方,應當提出修改意見,專用公路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作出相應修改。
【釋義】
本條是關于編制專用公路規劃和專用公路規劃與公路規劃之間關系的規定。
本條的含義如下:
一、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編制,報經主管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定。
二、一經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的專用公路規劃,還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專用公路規劃的審核,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專用公路規劃是否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規劃相協調;二是對專用公路規劃與公路規劃不協調的提出修改意見;三是責成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和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作出相應修改。
第十六條國道規劃的局部調整由原編制機關決定。國道規劃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經批準的省道、縣道、鄉道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公路規劃的局部調整和進行修改的規定。
本條的含義如下:
一、公路規劃一經批準,就應當保持其嚴肅性、穩定性,不能隨意調整、修改。
二、經批準的國道規劃需作局部調整的,由國家交通運輸部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并商國道沿線省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
三、經批準的國道規劃需要作重大修改或經批準的省道、縣道、鄉道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并附文字說明,報原批準的機關重新審查批準,并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國道的命名和編號,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省道、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路線路命名和編號的規定。
本條的含義如下:
一、對公路線路進行命名和編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通過命名顯示公路線路的起訖點,通過編號區別公路的等級和走向。
二、公路線路一般以城鎮中心附近具有政治、歷史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為零公里起點和線路的終點。
三、目前我國公路線路雖有命名和編號,但需進一步規范。根據《公路法》規定,將由國家交通部制定公路線路命名和編號的規定。國道的命名和編號由國家交通運輸部確定;省道、縣道和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級交通運輸廳(委、辦、局)根據國家交通運輸部的規定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釋義】
本條是關于防止公路街道化,以利于公路運行安全與暢通的規定。
本條的含義如下:
一、為防止公路街道化,保證公路暢通,提高車輛通行能力,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在公路一側進行。
二、為防止汽車噪聲與尾氣的污染,并為今后改建、拓寬公路預留土地,合理規定新建村鎮、開發區與公路的間距是十分必要的。
三、國家交通運輸部將向國務院提出規劃新建村鎮、開發區與不同等級公路之間的具體距離草案,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四、《公路法》不具有溯及力,對其施行前的村鎮、開發區邊緣與公路的間距維持現狀,但以后改建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專用公路用于社會公共運輸。
專用公路主要用于社會公共運輸時,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申請或者由有關方面申請,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同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劃為省道、縣道或者鄉道。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專用公路改變使用性質,改劃為省道、縣道或者鄉道的規定。
本條的含義如下:
一、專用公路由專為或者主要為主管單位提供運輸服務改變為主要用于社會公共運輸時,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或者有關方面需經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同意,可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改劃為公路的申請。
二、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需逐級上報省級交通運輸廳(委、辦、局)審批,根據專用公路在公路網中的地位改劃為省道、縣道或者鄉道。
三、專用公路改劃為省道、縣道后,將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管理;改劃為鄉道后,將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
【釋義】
本條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和加強對公路建設監督管理方面職責的規定。
本條有兩層含義: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有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和對公路建設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這里既包括要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即交通運輸部依據該項職責管理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也包括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地區公路建設市場。
維護公路建設秩序是指通過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公路建設市場行為,來達到確保公路工程質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推動技術進步,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最終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
加強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能夠按照審定的規劃、技術標準和規模建設,并能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確保公路在工程建設中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并防止水土流失;確保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政策得以落實等。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和加強監督管理時應當依據其職責進行。
根據交通運輸部1996年7月2日發布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和加強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有以下八個方面:
1.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方針、政策和法規;
2.制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3.公路建設項目的行業管理;
4.對建設單位(業主)的資格、能力及項目準備情況進行審查,對從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的資歷、能力和信譽進行審查登記;
5.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
6.公路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造價管理;
7.總結、交流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經驗,定期發布公路建設市場信息;8.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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