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
摘要: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 變質的內部集資——安陽縣建苑物資貿易中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始末案情簡介199
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
變質的內部集資
——安陽縣建苑物資貿易中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始末
案情簡介
1996年至1998年三年間,建苑物資貿易中心共吸收銀行內部職工和社會人員集資144戶,累計金額634萬元。其中,內部職工114戶,累計金額為521萬元;外部人員30戶,累計金額為113萬元。1998年3月以后,該物資貿易中心再未支付利息,也未退還本金,未退還的集資款余額為158萬元。其中,內部職工余額為119萬元,外部人員余額為39萬元。
作案手段
1.口口相傳,集資對象由內向外蔓延。安陽縣某銀行通過物資貿易中心開始向銀行內部職工集資,之后一些銀行職工將集資信息告訴了親戚、朋友,大家受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吸引紛紛參與集資,集資對象由單位內部發展到外部人員。
2.混淆視聽,非金融企業吸收公眾存款。社會公眾誤認為建苑物資貿易中心是安陽縣某銀行的下屬企業,有銀行背景,把錢交到建苑物資貿易中心就等于存到了銀行,還能獲取高額利息。實際上,雖然建苑物資貿易中心由銀行工會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設立,但作為獨立法人,該中心屬于一般類工商企業,并不具備從事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的資格。
案件查處
1998年3月以后,一些參與集資的群眾再未收到建苑物資貿易中心承諾支付的利息,也拿不回本金,經多次奔走,一直沒有結果。2000年8月,建苑物資貿易中心營業執照被安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2007年,田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08年,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檢察院對田某某提起了公訴。經法院認定,建苑物資貿易中心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單位名義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田某某作為該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風險警示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是,即便是單位職工參加內部集資,也不是萬無一失沒有風險的。如果內部集資逐漸不受控制轉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集資,不論其初衷如何,其實質都會演化為非法集資,如果因為種種原因致使資金鏈斷裂無法支付承諾的高息,無法返還本金,那么不管是單位職工還是社會投資者,投入的資金都可能血本無歸。138
(選自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編《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
駐馬店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整理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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