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官之義在于明法
摘要:胡殿文隨著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召開,依法治國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學法明法逐漸成為一個風向標。為官之義在于明法,作為領導干部,手中握有公權力更應當帶頭學習法律、帶頭敬
胡殿文
隨著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召開,依法治國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學法明法逐漸成為一個風向標。為官之義在于明法,作為領導干部,手中握有公權力更應當帶頭學習法律、帶頭敬畏法律、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
近年來,隨著黨員干部隊伍素質的不斷提高,法治觀念也在不斷增強,依法辦事能力也在不斷得到加強,但在現實生活中,依然存在一些領導干部不懂法、不敬法、不守法現象。少數領導干部法治意識淡薄,習慣于頤指氣使,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搞一言堂。有的奉行“我的地盤我做主”、“我的話就是法律”。從近年來落馬的官員中我們不難發現,視法律為兒戲的大有人在,他們視法律為無物、膽大妄為,濫用權力,知法犯法。有的干部認可“紅頭文件比法律重要”,任由土政策、潛規則甚囂塵上;或是默許“領導意志大于法律意識”。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都是法律意識和法治信仰嚴重缺失造成的惡果。此情此景,告誡人們,加強領導干部學法、懂法、敬法已經成為一個緊迫任務。
“為官之義在于明法。”習近平同志當年在福建省寧德市工作時,一語道破從政為官的要義。不明法不足以正紀綱,無紀綱就不能護公正,明法才可以安身立命,守住底線。古人云:“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明法是領導干部立身處世、為政一方的基本原則,只有將黨紀國法內化為心中的“戒尺”,秉公辦事、依法行事才能真正上升為規范,法治信仰才能從坐而論道變為起而行之。作為領導干部更應堅守為官之義,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不得違法行使權力,以權壓法、以言代法、貪贓枉法。這里講的義,不是指江湖義氣,而是指維護公正,申張道義。北宋包拯認為:“法令既行,紀律自至,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現在有些領導干部事事奉行好人主義。好人主義從本質上說,就是沒有為官之義。沒有為官之義,使法度變得模糊不清,紀綱變得松懈無力。沒有為官之義的原因在于私心作怪。因此,只有為官者“寸心不昧”,方能使“萬法皆明”。法度明,紀綱正,大治之勢必成。心中筑起遵規守法的防火墻,就不難抵御貪欲的洪水。
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一事當前,不能無視法紀,而應問一問自己: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怎樣做才算合法。規范權力運行,維護法律權威,必須有壯士斷腕、刀口向內的決心。只有這樣心有敬畏,方能見賢思齊、見利思義,在利益面前不伸手,在權力面前不逾矩,法律紅線決不觸碰,黨紀底線堅決捍衛;心懷公正,方能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堅持法紀面前人人平等、執行法紀沒有例外。黨員干部敬畏法律、信仰法治,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才能獲得可靠保障。
人不以規矩則廢,事不以規矩則亂。領導干部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會產生不令而行的示范效應。事實證明,哪里的領導秉公辦事,不畏權貴,執法嚴明,那里的正氣就上升,事情就好辦。同時,領導干部只有帶頭學法,不斷增強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做到在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才能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會環境。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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