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小貸公司監管框架2.0版
摘要: 昨日,央行發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為小貸公司發展補齊監管框架。及時升級民生證券銀行業研究員廖志明表示,“此次《條例》出臺十分必要。小貸公
昨日,央行發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為小貸公司發展補齊監管框架。
及時升級
民生證券銀行業研究員廖志明表示,“此次《條例》出臺十分必要。小貸公司經營金融業務卻不是金融機構,因此適用《公司法》而非《商業銀行法》。《條例》的出臺將彌補這一空白,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規范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此次更新,或可稱之為2008年《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升級。“經過多年的摸索嘗試,監管層對小貸公司經營行為的了解更加深入,同時,也發現了某些此前并未受到有效監管的行為。”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單位、廣州e貸總裁方頌對證券時報記者稱。
業內人士稱,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主的民間借貸體系一直缺乏有效監管,加強監管也日趨重要。
“相比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在服務小微、‘三農’等傳統金融覆蓋不足的群體方面有先天優勢,監管利于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并且發揮小額貸款公司在小微、‘三農’融資方面的優勢。”廖志明稱。
門檻大降
征求意見稿明確,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此外,大大降低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準入門檻。
方頌表示,“2008年的管理條例部分放開了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但由于成立小貸公司的門檻高,注冊資金需要3000萬元以上(大城市需要一億甚至兩億以上)。當時只有小部分實力強的機構能夠成立小貸公司。此次《條例》降低了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準入門檻,進一步將游離在外的放貸機構納入監管。”
此外,近期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表示,民間借貸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護;24%~36%之間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36%以上則不受法律保護。這也為《條例》的制定創造了有利條件,因為36%以下的利率水平基本涵蓋了80%的民間借貸。這使原本浮在水面之下的放貸機構,得以通過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牌照,正大光明地經營發展。
融資渠道拓寬
廖志明稱,“《條例》擬明確小貸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股東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從事放貸業務,這有助于緩解小貸公司因資金不足而導致發展遇到瓶頸的問題,利于行業的長遠發展。”
方頌表示,融資渠道狹窄是小貸公司最大的短板。“《條例》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規范發展提供法律依據,也可能為P2P平臺提供新的發展路徑。”
方頌進一步補充稱,“這也或將促使P2P平臺獲取小貸公司牌照。此前,由于小貸公司的牌照門檻太高,一般的P2P平臺很難達到要求。現在《條例》的出臺,可能促使P2P公司申請牌照。當P2P具備資質后,它們可能先成立放貸機構,隨后再到網上進行放貸,此類模式相對簡單,容易操作。之前十部委出臺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把P2P定義為信息中介,但在管理上又規定平臺承擔更多的責任。如果P2P公司具備放貸資質后,可能會突破目前的一些經營方式,成為P2P發展的新路徑。”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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