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民營銀行準入條件似乎過嚴
摘要: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銀監會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我國銀行業發展乃至整個金融業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件。長期以來,金融資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銀監會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
這是我國銀行業發展乃至整個金融業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件。長期以來,金融資源配置不公是一個頑疾,民營銀行缺乏正在阻礙整個經濟的發展。民營銀行發展常態化,民間資本設立銀行開閘,將徹底改變銀行業格局。
但就《意見》本身來說,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意見》第二大項基本原則中的第一項基本原則是“積極發展,公平對待”,但通讀《意見》后,感覺到該《意見》在《商業銀行法》外,對民間資本設立銀行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條件。比如:在準入條件上,《意見》要求投資入股銀行業的民營企業應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總資產30%以上,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50%等條件”。對投資入股設立商業銀行的股東做如此要求,在商業銀行法里是看不到的,是對民間資本額外附加的條款。按理說,無論何種資本投資入股民營銀行,都只是承擔自己股份額度的有限責任,設立的民營銀行是獨立法人,應該承擔一切民事刑事責任。《商業銀行法》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對投資入股股東如此嚴格要求,似乎沒有必要。
再比如“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一方面“特定戰略”的概念非常模糊。另一方面,“差異化的市場定位”是企業內部經營戰略的事情,監管部門根本無需要求和插手。況且,民營銀行設立將會成為常態,民營銀行將大量出現,都要求“差異化的市場定位”怎么行呢?過分強調差異化,也必然影響到銀行業整體競爭格局的形成,最終影響到銀行業市場效率。
當然,瑕不掩瑜,開弓沒有回頭箭,民營銀行的春天已經來臨。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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