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鼠強咋管不住
摘要:□常金沙 10日下午,湖南省衡陽縣界牌鎮發生一起小學生中毒事件,造成湯某霞、湯某林姐妹二人身亡。記者13日從衡陽縣獲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與死者相熟,年僅1
□常金沙
10日下午,湖南省衡陽縣界牌鎮發生一起小學生中毒事件,造成湯某霞、湯某林姐妹二人身亡。記者13日從衡陽縣獲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與死者相熟,年僅12歲,已對投毒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毒鼠強的劇毒性眾所周知,其毒性相當于砒霜的300倍,大約5毫克就可以致人死亡。2002年、2003年兩年間,全國僅毒鼠強致人死亡案件就達多起。湖北省利川市發生毒鼠強中毒案件,10人死亡;浙江發生毒鼠強系列投毒案,致使17人死亡;四川省什邡市發生毒鼠強中毒事件,5人死亡;南京湯山發生特大毒鼠強中毒案,42人死亡……
有鑒于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兩高”)在2003年作出專門的司法解釋,嚴厲打擊毒鼠強等投毒犯罪。此后,這類投毒案件一度有所減少。但是,近年來,毒鼠強案件又呈現多發態勢,并一再釀成命案。上月底,東莞多家超市飲料被“注射”毒鼠強致人死傷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而與此前所有的投毒案不同,這次湖南發生的小學生中毒事件,是一個年僅12歲的未成年人所為。公眾不禁愕然:被禁用了十多年的毒鼠強,是怎么闖過重重本該有的嚴格關卡,讓一個未成年人輕易得手的?在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監管上,到底有著多大的漏洞?
在此事件中,投毒者的監護人當然難辭其咎。而監管部門的責任,也不能被輕易放過。按照“兩高”的司法解釋: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毒鼠強監管,早就有著明確的法律。毒鼠強命案又出,除了投毒者無視法律,喪盡天良之外,管理不嚴,源頭打擊不力,無疑是另一個主因。毒鼠強管不住,顯然不能以難管卸責。公眾有理由懷疑地方政府部門在這一事件中存在過失。如果這樣的監管責任可以輕松推卸,如果監管的漏洞總是不能補上,毒鼠強釀命案的悲劇恐怕難以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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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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