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民營銀行 存款保險不能缺位
摘要: 今年全國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在“圍繞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改革”方面明確提出,“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熟一家,批
今年全國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在“圍繞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改革”方面明確提出,“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熟一家,批準一家,不設限額。 ”目前,融資難、融資貴仍然是制約民營中小微企業持續發展、轉型升級的重要“瓶頸”。造成這種情況的深層次原因主要是金融服務與實體經濟需求不匹配,金融機構體制體量布局與市場主體體制體量布局不匹配,金融資源區域配置與區域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需求不匹配,金融服務與產業轉型升級、生態環保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求不匹配。
針對小微企業的傳統金融服務能力欠缺,通過設立民營銀行,一方面能夠依循市場機制自主靈活運作,通過結合股東企業在實體經濟資源方面的優勢,開拓產業金融鏈,整合地域經濟資源,服務小微、服務社區、服務“三農”;另一方面利用創新手段提高金融服務的水平,倒逼傳統金融改革。
近年來,雖然決策層大力推動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自2014年3月銀監會公布第一批5家民營銀行試點方案已整整一年,但目前僅有前海微眾銀行一家低調試營業,且市場上至今難覓其產品。有業內專家稱,在配套的監管政策沒有出臺前,微眾銀行的困局或許并不是個例。
據了解,在我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首批獲準籌建的5家民營銀行,發起人在出資之前就確定了風險自擔的有關安排。即便如此,誰能預測到,一家銀行在倒閉之際的估值和凈資產呢?如果資不抵債,儲戶的利益如何保證呢?所以,作為保障措施的存款保險制度不能“缺位”,不然就形同“裸奔”。
民營銀行的發展需要提速,但需要通過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在存款保險條例等基礎上,加快出臺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為民營銀行建立提供制度保障。同時,完善社會信用制度建設,構建有利于民營銀行發展的良好環境,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民營銀行成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來源:安徽日報 蔣明】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藍鯨財經記者工作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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