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權力在監督中避免“任性”(人民時評)
摘要: 要想權力不任性,前提是做好“權力減法”,關鍵是做好“制度乘法”,重點是做好“監督加法”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
要想權力不任性,前提是做好“權力減法”,關鍵是做好“制度乘法”,重點是做好“監督加法”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將該《方案》印發實施。《方案》著眼加強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工作的外部監督制約,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從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監督范圍、監督程序、知情權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改革任務,人民監督員制度自此進入深化改革的新階段。
“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要想權力不任性,前提是做好“權力減法”,制定權力清單。關鍵是做好“制度乘法”,織密制度防護網,把權力關進籠子。重點是做好“監督加法”,強化監督體系,讓權力始終在陽光下運行。
檢察權要不任性,同樣必須遵循權力運行規律。眾所周知,人民檢察院行使的是職務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和訴訟監督等法律監督權。其中,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從立案、逮捕到起訴是由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完成的。這就難免引發“誰來監督監督者”的擔憂。順應時代呼聲,自2003年8月起,檢察機關開始試點人民監督員制度,并于2010年10月全面推行。據統計,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先后選任人民監督員48604人次,對2125件案件提出了不同意檢察機關擬處理決定的意見,檢察機關采納1147件,采納率達54%。經過十多年探索,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監督范圍、監督程序逐步規范,監督效果充分顯現,有效促進了規范執法、公正司法,強化了訴訟民主和人權保障。
隨著制度的深入實施和國家相關法律的修改,選任方式不夠科學、監督范圍不廣泛、評議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不到位、對未采納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處理決定缺乏救濟程序等問題也逐漸凸顯。《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就是要從源頭上優化選任程序,做好檢察機關的“權力減法”,將人民監督員改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和管理,從制度上解決“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努力提高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在設計“制度乘法”時,《方案》不僅改革了選任機制和管理方式,重點拓展了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的范圍,將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案件中的11種情形,特別是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執法活動中可能出現的違法節點,納入監督范圍,旨在加強對偵查權的監督制約,減少、防止和糾正執法差錯。為了做好“監督加法”,《方案》要求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紹程序,完善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和檢察機關審查處理程序,規定對檢察機關處理有異議的,可提請復議一次,這不僅有利于保障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真正體現司法民主,而且有利于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從長遠來看,進一步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治化,提高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將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為建設法治中國增添一道亮麗風景。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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