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為未成年人,借款行為是否有效
摘要:楊春永律師電話:13526369048財金與法【案情】2012年12月甲(15歲)因急事向乙借錢2000元,乙因與甲的姐姐關系好,遂將現金500元和從銀行取出的1500元現金借給甲,并約定1個

楊春永律師
電話:13526369048財金與法
【案情】2012年12月甲(15歲)因急事向乙借錢2000元,乙因與甲的姐姐關系好,遂將現金500元和從銀行取出的1500元現金借給甲,并約定1個月后還款。借款到期后,乙多次向甲索要借款,甲均以沒有錢為借口久拖不還,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償還借款1750元。
【評析】甲向乙借款的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的關鍵因素是,甲是否具有與之相應的行為能力。甲實施借貸行為時尚不滿18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借貸行為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是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又未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依法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財產原來是誰的就應當返還給誰,,返還情況應當視雙方過錯情況而定。本案甲應該將其無效借貸行為取得款項返還給乙,同時,乙明知甲為未成年人,還將錢借給甲,也存在過,因此也應當對其損失2000元承擔一定的責任。
責任編輯:wc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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