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駐馬店網訊(記者 代廷偉 通訊員 苑林林)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房屋,婚后將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因房屋權益分割產生糾紛,該如何處理?日前,西平縣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判決。
被告男方于2017年按揭貸款購買房屋一套,2018年5月和原告女方登記結婚,于2019年1月協商登記離婚,期間原告兩次終止妊娠。2021年7月,被告還清房屋按揭貸款,并答應原告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原告姓名。2021年8月,原、被告辦理復婚登記,2021年9月二人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將房屋登記為二人共有,其中男方占房屋份額70%,女方占房屋份額30%。2022年10月,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駁回其離婚訴求后,二人一直分居,原告又于2025年起訴離婚。雙方均認可房屋價值80萬元,女方堅持要求分割30%房屋權益,男方則認為該房屋系其婚前購買,屬于其個人財產,拒絕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本案中,原告在復婚第二年便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較短,被告亦存在重大過錯,被告給予原告房屋份額的初衷系維系穩定和諧的婚姻關系,現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在分割房屋權益時應平衡雙方利益。雙方均同意房屋歸被告所有,故被告應給予原告適當經濟補償。結合被告給予原告房屋份額的目的、雙方共同生活及孕育等情況,故判決被告按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15%補償原告,即12萬元。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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