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人民法院:法官調解一起“對賬單”糾紛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軍)近日,在西平縣人民法院譚店法庭,原告郭某與被告周某因一份對賬單爭執不下。原來,被告周某曾多次在原告郭某處購買塑料袋,原告依據被告簽名的“對賬單”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貨款7839元,被告則辯稱:“我們雙方做生意是好多年前了,十幾年間都是原告郭某記賬,我只認記賬本,這張對賬單沒具體時間,我不認可。”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梳理雙方爭議的對賬單,圍繞對賬單內容,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就貨款進行調解,原告、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通過對賬單及雙方的陳述能夠認定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原告提交的對賬單能夠證明被告向原告購買了塑料袋,根據原告舉證的對賬單,能夠認定其已向被告交付貨物,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
調解中,承辦法官從法理和情理兩個角度進行疏導,以雙方有長期互利互惠合作關系的事實為切入點,針對爭議焦點,逐一進行相關法律問題解讀,引導其換位思考、互諒互讓。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告知被告不給付貨款不僅會丟掉誠信,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和引導,雙方消除了分歧,達成了調解協議,現場履行貨款,糾紛最終得以化解。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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