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否需要承擔離婚糾紛中成年子女的大學費用?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海澤 朱可萱)康某與焦某于1998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性格差異較大,雙方婚后常因瑣事爭吵,感情逐漸疏遠。2023年,康某首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此后,雙方關系仍未改善,2025年6月,康某再次訴至西平縣人民法院,要求與焦某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費、大學學費及生活費等問題協商未果。
該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子女即將成年并邁入大學,父母是否需承擔其大學期間的學費、生活費等費用?
西平縣人民法院譚店法庭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李軍通過閱卷、與雙方電話溝通,迅速掌握案件關鍵:雙方對離婚無異議,但對子女成年后的教育費用承擔存在分歧。為妥善化解矛盾,承辦法官邀請調解員聯合開展面對面調解,從親情角度出發,結合雙方經濟狀況、子女實際需求,耐心釋法明理。
調解過程中,法官明確告知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有明確要求,成年子女的大學生活費用更多基于親情與道義,而非法定義務。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婚生女兒由被告焦某撫養,原告康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女兒年滿18周歲;關于女兒大學期間的學費、生活費,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自愿協商,不作強制要求,案件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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