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把父親的房子贈與前妻 法院判決:贈與協議無效!
兒子把已去世父親留下的房屋贈與前妻,其母親將其與前妻一并告上了法院,來看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李女士與張先生于1988年登記結婚,生育一子兩女。2005年,西平縣某單位出具證明,張先生擁有某單位集資購買的某單元某樓某戶全部產權,同意辦理房產證。2007年,張先生去世。
2015年,小麗(化名)與張先生兒子小張登記結婚。2020年,經法院判決兩人離婚。2024年,小張與小麗簽訂房屋贈與協議,將上述房屋及樓下儲物間贈與小麗。
2025年2月3日和2025年5月8日,小張的兩個姐姐分別出具放棄對上述房屋的繼承聲明。同年5月7日,小張出具放棄繼承聲明。三人均表示愿意放棄繼承其父親張先生的房屋。
李女士認為兒子小張的行為系無權處分,該行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權益屬于無效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被告小張與被告小麗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系張先生、李女士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根據法律規定,張先生去世后,雙方未提交張先生的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發生時,涉案房屋屬于張先生妻子李女士和兩女一子共有的財產,兒子小張并未取得房屋的完整權利。小張處分全部房屋并未取得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其他權利人的追認,作為家庭成員及法定繼承人,在明知上述房屋屬于與其他權力人共有的情況下,與前妻小麗簽訂贈與協議,其行為損害了其他權利人的權益。
不動產物權的變更,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贈與行為并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涉案贈與行為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也不能辦理登記,小麗也無證據證明其行為符合善意取得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且,2025年5月7日,小張出具放棄對上述房屋的繼承聲明。
小張的贈與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違背公序良俗,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原告李女士要求確認被告小張與被告小麗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無效,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該房屋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繼承人對該房屋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對該房屋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并不意味著對該房屋平均劃分個人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時,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在共同共有關系下,未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應屬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西平縣人民法院 王嘉瑜)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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