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贓物茅臺酒還敢收?驛城區人民檢察院:公訴判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高靜 趙海洋)總想著來快錢的劉某某,在明知是贓物茅臺白酒的情況下,仍然進行收購轉賣,最終為自己的貪婪付出了代價。今年1月6日,驛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1月23日,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退出的非法獲利4520元依法予以沒收。

2024年7月30日,劉某某在明知程某、陳某某等人銷售的茅臺白酒可能是贓物的情況下,仍安排宋某某(另案處理)從程某、陳某某等人處收酒,宋某某以2300元的價格從程某、陳某某等3人處收購4瓶53度飛天茅臺白酒,劉某某以9320元的價格將4瓶53度飛天茅臺白酒銷往南陽。經相關部門認定,涉案的4瓶53度飛天茅臺白酒為10800元(2700元/瓶)。
案發后,宋某某家屬退出被害人孫某經濟損失10800元;劉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劉某某退出非法獲利4520元,繳納罰金2000元。 檢察機關在公訴時認為,劉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贓物而予以收購并對外銷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劉某某有犯罪前科,主動退出非法獲利并繳納罰金,量刑時可酌予從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驛城區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陳靖提醒大家,明知物品為他人犯罪所得仍予收購,該行為客觀上幫助犯罪分子實現了不法目的,同時也給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和偵破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干擾,嚴重影響了社會環境的穩定和諧。面對來路不明、售價極低的商品,從事收購行業的人員應當保持警惕,切勿因小利而失大義。否則,一旦陷入犯罪的泥潭,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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