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不再劃分撫養權歸屬嗎?
張苗苗
“我馬上就十七歲了!已經上班有穩定收入了,不需要父母撫養了!”西平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內,某離婚案件當事人兒子的一句話,讓這個離婚案件變得不同尋常起來。
據悉,張某(女)與李某(男)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兒已經成年,兒子小李即將年滿十七周歲,雙方因性格不合已經分居四年,2025年3月,張某訴至本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并要求兒子小李由張某撫養、共同財產即房產歸張某。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秉承著調解為先的原則,分別和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溝通,李某稱愿意離婚,房產想等到兒子成年后再行商定,張某也表示同意。另外,雙方一致表示兒子小李已經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不用歸于某一方撫養。承辦法官了解到這一情況之后,立即與小李進行深入溝通,小李表示自己有穩定的收入,完全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并稱自己不希望父母因自己的撫養權產生爭執,要求不再劃分撫養權。承辦法官隨即通過互聯網開庭的方式讓雙方當事人與小李“線上會面”,小李當庭陳述其有穩定收入、可以獨立生活的真實情況,法官也告知他們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在離婚協議中不再對小李的撫養權做處理。同時,他們也表示即使不再明確撫養權歸屬,在日后生活中也會一如既往地給予孩子關心和照顧。至此,雙方當事人就離婚相關事宜均達成調解協議,本案圓滿結束。
離婚案件中,撫養權歸屬問題要本著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優先尊重子女意愿,對于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作出靈活處理,充分聽取子女意見,避免機械裁判可能引發的親情沖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作者單位:西平縣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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