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院駁回釋放尹錫悅的請求
摘要:法院最后認定,公調處逮捕尹錫悅“沒有問題”,尹錫悅方面的“請求沒有道理”,予以駁回。逮捕適當性審查是指被逮捕的嫌疑人以逮捕不當為由,向法院請求釋放的程序。尹錫悅律師團15日申請逮捕適當性審查。
新華社首爾1月16日電(記者 陸愛華 姬新龍)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16日作出決定,認可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公調處)對尹錫悅執行逮捕令的合法性,駁回關于釋放尹錫悅的請求。
在法院當天就尹錫悅方面申請的逮捕適當性審查的審問中,尹錫悅方面和公調處圍繞尹錫悅方面提出的公調處是否有內亂罪調查權、向首爾西部地方法院申請逮捕令是否違反管轄等異議展開激烈辯論。
法院最后認定,公調處逮捕尹錫悅“沒有問題”,尹錫悅方面的“請求沒有道理”,予以駁回。
逮捕適當性審查是指被逮捕的嫌疑人以逮捕不當為由,向法院請求釋放的程序。尹錫悅律師團15日申請逮捕適當性審查。根據相關法律,法院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對嫌疑人進行審問,并在審問結束后的24小時內作出決定。
責任編輯: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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