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交通安全統籌,發生事故咋還讓我賠錢?
通訊員 王瑞端
“我的車買統籌了,法院咋還判我賠錢呀”,許多參與車輛統籌的車主對此類判決產生了深深的疑問。買統籌不是等于買商業險嗎?當然不是。請看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答案就在其中。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駕駛貨車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呂某駕駛的三輪車相撞,致兩車損壞、呂某死亡。泌陽縣交警大隊認定李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呂某負次要責任。李某駕駛的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某汽車服務公司參加有第三者責任統籌(限額1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統籌期間內。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呂某的家屬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汽車服務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2126.73元。
法院審理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呂某駕駛的車輛系非機動車,且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負主要責任,因此李某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外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二被告已經簽訂了一份統籌協議,約定在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者損害時對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進行賠償。法院認為,該約定系自愿加入債務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因此,對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李某與某汽車服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某汽車服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8958.73元。
法院提醒
機動車交通安全統籌發展伊始,系國家為鼓勵汽車行業采用該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但部分交通運輸企業曲解規定、模糊宣傳、低價促銷,讓不少車主產生“統籌”等同于“商業險”的誤會。統籌公司很明顯不具備經營保險業務的資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不能開展保險業務。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劃分責任呢?河南省高院對此有明確解答:1.原告未起訴相關的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業務企業時,不宜追加其為共同被告。
2.原告單獨起訴相關的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業務企業時,應追加侵權人為共同被告。
3.原告在同時起訴侵權人、相關的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業務企業時,不能僅認定相關的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業務企業單獨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認定相關的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業務企業在合同約定責任范圍內與侵權人承擔共同責任。
因此,廣大車主請注意,統籌不是保險,參加統籌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賠償原告損失后,可依據統籌合同向統籌公司另行主張權利。為避免訴累,如有保險需求,請向具有合法經營車險業務資格的保險機構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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