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泄露用戶通信內容五百條以上即可入罪
摘要:“兩高”司法解釋對此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等8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羅沙、白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5日公布,該司法解釋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兩高”司法解釋對此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等8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說,針對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后主要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的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發布信息”。
根據刑法規定,利用信息網絡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我國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等7種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姜啟波介紹說,鑒于網絡犯罪相當程度存在再犯現象,不少罪犯“重操舊業”的現實情況,司法解釋專門規定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
此外,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相關網絡犯罪的罰金刑適用規則,規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責任編輯:宋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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