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案件
摘要:駐馬店網訊(本網記者 徐 明 通訊員 薛九建 王珊)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他人財物的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
駐馬店網訊(本網記者 徐 明 通訊員 薛九建 王珊)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他人財物的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35000元及芙蓉王香煙兩條。
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詐騙,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向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泌陽縣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自2017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張某某謊稱自己是檢察院科長、武裝部副主任、消防隊會計、衛生局隊長等身份,騙取他人信任后,以給他人安排工作、子女當兵辦理土地證等,騙取他人錢財共計139600元及香煙等物品。
泌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以為他人安排工作、入伍、入黨、辦理土地證等名目,招搖撞騙,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同時觸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應依處罰較重的詐騙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并退賠部分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可依法或酌情從輕處罰,但張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2015年3月25日因盜竊被泌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5年12月25日因盜竊被泌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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