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臺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摘要:2017年6月9日,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河南省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豫國資文〔2016〕102號)。該《辦法》的出臺既是貫徹落
2017年6月9日,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河南省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豫國資文〔2016〕102號)。該《辦法》的出臺既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45號)的體現,也是按照事前規范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后強化問責的思路,實現國資監管方式由事前審批向事中檢查、事后備案轉變的具體措施,更是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規范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必然要求。
關于《辦法》的適用范圍。基于“省屬企業”這個概念強調的是資本的權屬關系,而“省管企業”則強調的是企業干部管理關系, “省屬企業”涵蓋的更為全面,因此該《辦法》全部使用“省屬企業”這一概念。一是明確適用于所有省屬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二是明確適用人員為省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三是在附則部分,明確了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自己的責任追究辦法,也可直接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于責任追究的范圍。《辦法》對省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并造成資產損失以及其他重大影響的行為,從9個方面詳細列舉了65種情形,9個方面為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產權(股權)和資產轉讓、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和風險管理,涵蓋了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為避免規定不夠詳盡,還規定一個兜底條款,即“第十六條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關于資產損失的分類及標準。《辦法》規定,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按照損失程度和影響,把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1%以下;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1%以上3%以下;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3%以上。
關于經營投資責任的分類及認定。《辦法》根據經營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把經營投資責任區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界定了各自的概念,并重點對企業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6種情形作了列舉規定。
關于處理方式及其適用。《辦法》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和問題性質等因素,規定了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5種處理方式;《辦法》規定了在企業發生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時,對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應給予的具體處理措施,特別是明確規定了不同情形下扣減和追索薪酬的具體標準;《辦法》還對應當從重處理和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作了規定。
關于責任追究工作的實施主體、職責和程序。《辦法》一是明確規定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責任追究工作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省屬企業分別組織實施;二是明確規定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省屬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職責范圍;三是對政府部門之間、省屬企業內設機構之間的協同職責作了規定;四是明確規定了責任追究的程序,即受理、調查核實、處理及申訴、整改四個階段。
關于金融、文化類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特別規定,原則上適用本辦法,中央、我省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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