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組織旅游該不該罰
摘要:正值踏青旅游旺季,通過朋友圈召集一起外出游玩方興未艾。不過,用微信違規組織戶外旅游小心被罰。26日,廣東省英德市旅游局通報了一起通過微信公眾號召集市民外出游玩,并
正值踏青旅游旺季,通過朋友圈召集一起外出游玩方興未艾。不過,用微信違規組織戶外旅游小心被罰。26日,廣東省英德市旅游局通報了一起通過微信公眾號召集市民外出游玩,并直接收取費用個案的查處情況,引來網友熱議。
親朋好友之間,或者是普通網友之間,通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互相邀約,趁著大好春光一起外出踏春游玩,這沒有什么不妥。但是一些組織、機構把微信公號、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當成了牟利的平臺,通過召集和組織網友進行旅游活動,然后收取費用,則不但涉嫌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也把參與其中的網友置于各種未知的風險當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這起違規組織旅游案件中,組織者并沒有獲得旅行社的資質,也就不具備組織旅行團進行旅游活動的資格,這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方面涉嫌擾亂正常的旅游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因為沒有相關的資質,一旦在旅游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游客的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勢必陷入事后的各種推諉扯皮當中。
任何“互聯網+經濟”都要以遵紀守法為出發點,其經營行為都要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此,既需要政府有關方面加大規范、引導和查處的力度,同時也希望廣大網友睜大眼睛,莫因為貪圖便宜,或者是覺得新鮮,就輕易參與。(杜學峰)
(責編:王趙童(實習生)、連品潔)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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