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樂設施能否叫停?
摘要:原標題:游樂設施能否叫停? 前不久,廣西柳州某公園發生一起“過山車”空中暫停事件,起初人們猜測是“過山車”出現了安全問題。原來是一名14歲女

前不久,廣西柳州某公園發生一起“過山車”空中暫停事件,起初人們猜測是“過山車”出現了安全問題。原來是一名14歲女孩趁父母不注意偷偷去坐“過山車”,家長發現后要求停開設備,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將“過山車”停在了緊急疏散出口位置,并引導車上全體游客安全下撤。
游樂設施是否為公共設施?
游樂設施供游客玩耍,集知識性、趣味性、驚險性、科學性于一體,深受青少年兒童的喜愛,但游樂設施事故卻屢屢發生,使得其安全性備受關注。
游樂設施屬于特種設備,生產及運行需要特定技術支撐。隨著社會文化生活的豐富,不僅在專門的游樂園會安裝運行游樂設施,甚至在小區、商場都設有小型游樂設施。設置在不同場所的游樂設施性質也有所不同。具體而言,設置在小區內,供居民免費使用的游樂設施屬于公共基礎設施,由小區物業負責管理;設置在商場內的游樂設施,通常由商場對外出租場地,由具體的經營商負責經營,該種游樂設施屬于私有商品;設置在游樂園的游樂設施,由游樂園負責設備運行及檢修,不屬于公共設施。
游樂設施能否叫停?能否叫停需要具體分析實際情況,叫停主體也要具體分析。首先,無論游樂設施的責任人是誰,因游樂設施屬于特種設備,其生產運行需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政府、企業、檢驗機構均應承擔相關責任,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因此,相關政府部門、企業、檢驗機構均有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游樂設施叫停。
其次,游樂設施的使用者即游客及其監護人,有權叫停存在安全隱患的游樂設施。當游客發現游樂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向有關責任部門反映情況,建議檢修游樂設施,有權叫停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游樂設施。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游客,監護人有權叫停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游樂設施。
游樂設施的運行、維護需要專門技術人員完成,其使用標準也有明確規定,對于不符合使用標準的游客,游樂設施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游客使用。廣西柳州的“過山車”叫停事件中,偷偷乘坐“過山車”的女孩年齡僅為14歲,但身高超過140厘米的身高限制,工作人員對此不應拒絕其乘坐。監護人提出要求停開設備,工作人員在保證其他乘客安全的情況下,將“過山車”停在了緊急疏散出口位置,引導其他乘客安全下撤,并無不妥。
游樂設施致損誰來擔責?
今年正月初七,重慶某公園發生事故,一名13歲女孩乘坐“遨游太空”時因安全帶斷裂不幸被甩下身亡。游樂設施致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達到犯罪標準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一般而言,民事責任更受關注。重慶游樂設施事故死者家屬最終獲賠87萬元。
購票后有償使用的游樂設施,在游客與游樂設施經營者之間訂立了有償服務合同,合同一旦成立,經營者一方必須按照合同向游客履行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給游客安全享受游樂設施的使用權。根據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游樂設施事故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認定由行為人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游樂設施經營者一方存在不當行為造成游客致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故意的,游樂設施經營者不承擔民事責任。對于無償使用的游樂設施致損的情況,同樣適用無過錯責任,由該種游樂設施的管理者承擔民事責任。
游樂設施致損之所以適用無過錯責任,一方面考慮到游客難以舉證證明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另一方面督促游樂設施經營者加大安全投入,減少致損事故發生。
(吳斌 作者單位:北京市高級法院)
(責編:劉佳、連品潔)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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