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管理中心專項檢查違規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為
摘要:近日,記者從市住房管理中心獲悉,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切實糾正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自制票據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緩交、挪用住宅維修資金等違規行為,保障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市住房管理中心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項檢查,4月25日結束。
市住房管理中心專項檢查違規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為
駐馬店網訊(本網記者 郭磊)近日,記者從市住房管理中心獲悉,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切實糾正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自制票據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緩交、挪用住宅維修資金等違規行為,保障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市住房管理中心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項檢查,4月25日結束。
此次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使用自制票據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緩交、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檢查范圍,自2005年實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啟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我市開發建設的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
據了解,此次專項檢查分為三個階段進行,自查自糾階段、復查處罰階段和整改落實階段。
自查自糾階段(1月1 日至1月25日)。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在我市開發建設的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存在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違規行為進行自查。經自查,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在1月20日前自行整改到位。一是立即停止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違規行為;二是將已用自制票據收取、挪用的所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自查自糾結束后,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違規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查自糾表于1月25日前分別報送至市住房管理中心物業和房產中介管理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對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房管理中心將聯合市財政、審計部門進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審計。
復查處罰階段(1月26日至3月25日)。市住房管理中心和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查自糾情況進行全面的復查。復查時,仍存在上述違規行為或與自查自糾內容不符的情況,將嚴格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165號令)第三十七條“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和第三十九條“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以及《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六十三條“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整改落實階段(3月26日至4月25日)。受處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按處罰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2017年4月26日起,凡未將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房管理中心暫停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商品房抵押登記、企業資質年檢升級等相關業務,并將違規行為列入企業信用檔案。
從2017年1月1日起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購房人自行繳納。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接到購房者出具的委托書或者接到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委托書,方可收取。但是必須開具正規的專用發票,并且在收到維修基金后15個工作日內務必上交市住房管理中心,否則,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購房者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從源頭上杜絕發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挪用現象,確保資金的安全。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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