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多用途預付卡須央行許可
摘要:原標題:發行多用途預付卡須央行許可 經濟日報訊 記者佘穎報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8月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擬規定,經營者發行多用
經濟日報訊 記者佘穎報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8月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擬規定,經營者發行多用途預付卡需要有人民銀行的支付業務許可,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兌付風險;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營銷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或者進行強制性交易。
預付卡糾紛是近年來消費投訴的熱點。《條例》第37條擬規定,經營者發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當取得人民銀行的支付業務許可,并依照國家規定辦理發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贖回等業務,設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遵守客戶備付金存管規定。這一條主要針對資和信、奧斯卡、福卡等可在多個商戶使用的多用途卡。
對于加油站、商場,特別是眾多個體商戶、私營企業發行的預付卡,《條例》也擬規定經營者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兌付風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保險等方式保障預收資金安全的,應告知消費者相應權益。
對于普遍反映的金融消費者維權的問題,鑒于其監管需求的專業性較強,對從事相應業務經營者的義務與消費者的權利要求均較為特殊,故《條例》規定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而是通過第二十六條特別對金融服務經營者做出限制。
《條例》擬規定,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合法權利,不得有下列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營銷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或者進行強制性交易;在制定金融格式條款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主動提供與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在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銷售過程中,混淆、模糊自有金融產品或者服務和代銷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性質而向金融消費者誤導銷售的;違反國家規定的金融收費項目和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的;無故拒絕金融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或存在其他歧視性行為的;未依照國家規定,建立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未依照國家規定,建立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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