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水許可的相關知識
摘要: 取水許可是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之一,是國家加強水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協調和平衡水資源供求關系,實現水資源永續利用的可靠保證。 一、水資源歸國家所有,
取水許可是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之一,是國家加強水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協調和平衡水資源供求關系,實現水資源永續利用的可靠保證。
一、水資源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取用水資源,均應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應辦理而未辦理取水許可的取水行為是非法行為。非法取水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以下情形除外:(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三)為保障礦井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二、取水許可的辦理。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四)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時限和許可權限予以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楊 奇)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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